江西省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12]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要求,为组织实施好我省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江西考区全国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工作,考务组织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点统一在南昌设置。请各地按照《江西省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考试时间
9月15日至9月16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江西省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务工作计划》。
(二)报名时间
网上注册登记时间:6月20日9:00—26日17:00;
各设区市现场资格初审时间:6月20日—28日正常上班时间;
驻昌省直单位现场资格初审时间:6月27日—29日正常上班时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收各设区市初审材料上报时间为2012年6月26日至7月3日。具体安排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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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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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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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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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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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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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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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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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鹰潭、萍乡、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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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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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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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九江、新余、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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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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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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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宜春、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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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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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至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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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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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9月10日9:00—14日17:00。
二、考试类别和专业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分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5个专业方向。
三、报考条件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按《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勘查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12]5号)中的“附件2”执行。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申报条件仍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赣人字[2002]2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按《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发[2003]21号、22号、24号)文件执行。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和报考条件分别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赣人字[2005]157号)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赣人字[2005]15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凡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四、报名办法
报名分为网上注册登记、现场资格审查、网上打印准考证三个阶段进行。
(一)网上注册登记。
报考人员向所在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分别登陆“勘察设计企业信息软件”和江西人事考试网(www.jxpta.com)。进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软件”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进入江西人事考试网查看考试文件及报名流程,并在考生注册页面对照报考条件填写本人真实情况及拟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核对信息无误后,上传考生本人近期(一年以内)电子照片进行网上注册,记下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名序号(考生报名序号及本人身份证号将作为考生的登陆标识),注册成功的考生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2份。个人报考(仅限基础考试)按属地管理进行。
(二)现场资格审查。
1、设区市以下报考人员携带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和《资格考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在表上盖章,经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进行资格初审后,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确认手续。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材料(原件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盖审核专用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以及汇总表(Excel格式)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2、驻昌省直勘察设计单位报考人员的初审由江西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人员统一进行。
3、新考生资格审查须提供以下资料: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勘察设计实务工作年限证明和业绩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表》1份、《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2份。
4、老考生可凭上年度准考证,按申报程序填表报考相同种类的考试(无准考证者按新报考人员要求报名)。
5、符合免试基础的考生,除按照新考生提供有关证件外,还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工作经历、资历栏原始复印件,并按隶属关系加盖人事职改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印章。有关资格证件的复印件和人事档案中工作经历复印件必须附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后面。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考生,在9月10日至14日登录江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五、收费标准
1、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计办价格[2000]299号和赣人字[2000]80号文标准执行,收取考试费标准,一级结构基础考试为二科,每人每科95元,共190元;一级结构专业考试为二科,每人每科155元,共310元;二级结构专业考试为二科,每人每科155元,共310元;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按计价格[2002]2546号和赣人字[2000]80号文标准执行,收取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为二科,每人每科95元,共190元,专业考试为四科,每人每科165元,共660元;
3、其余专业收费标准按省发改价格[2009]1781号有关规定执行,收取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为二科,每人每科84元,共168元,专业考试为四科,每人每科120元,共480元;
资格审查确认通过的考生,现场缴纳考试费用。
六、考试管理
(一)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二)各专业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今年将不再统一配发《基础考试手册》,考生禁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三)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四) 应试人员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统一回收。
(五)《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具体的作答及评分操作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专业案例考试及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试与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2012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有关专业考试报考人员。可在指定网站www.pqrc.org.cn下载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考生须知》、《报考条件》、《科目代码表》及《考试相关的规范规程》。《考生须知》,具体要求是:
报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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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需要阅读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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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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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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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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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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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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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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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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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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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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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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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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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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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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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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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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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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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勘察设计报考初审单位、联系人、电话。
南昌市建委勘察设计处曹晚雯0791-83987571、13870907580;九江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郭丽娟0792-8588240;上饶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吴荣庆0793-8223190、韩光明0793-8212089;抚州市建设局建筑业科吴水胜0794-8255063;宜春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易其友0795-3998201;吉安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设计科刘旭军0796-8242177;赣州市城市向规划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涂维0797-8278289;景德镇市规划局勘设科余金玉0798-8290979;萍乡市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陈涛0799-6331749;新余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刘珺0790-6435232;鹰潭市建设局勘察设计科李国兰0701-6285706。
(二)驻昌省直勘察设计单位现场审查地址、电话
1、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66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4楼西)。
2、联系电话:0791-86217758
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电话:0791-86256312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对违反有关考试纪律,尤其是经认定核实为雷同试卷的考生以及该考生所涉及考场的监考人员,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严肃处理。